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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ax:一文解讀歐盟 MiCAR 監管框架
作者:FinTax 連結: 聲明:本文爲轉載內容,讀者可通過原文連結獲得更多信息。如作者對轉載形式有任何異議,請聯繫我們,我們將按照作者要求進行修改。轉載僅用於信息分享,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不代表吳說觀點與立場。
2.2 加密資產服務商(CASP)制度
MiCAR 首次建立了統一的加密資產服務商監管體系,對加密資產服務商(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 CASPs)提出系統性監管要求,涵蓋托管、交易、兌換、諮詢、發行、轉讓等服務領域。
對 CASP 的核心要求包括:
2.2.1 統一牌照制度(passporting)
一旦 CASP 在任一成員國獲得 MiCAR 許可,可在全歐盟範圍內經營;這被稱爲歐盟護照機制。MiCAR 的核心就在於將所有向歐盟用戶提供加密資產服務的企業,統一納入 CASP 的監管體系之下。任何希望在歐盟境內運營的 CASP,都必須在任一成員國獲得授權,隨後便可通過“單一牌照通”原則,服務於整個歐盟市場。
此外,MiCAR 共規定了 10 類服務活動,只要企業在歐盟境內從事這些活動之一,就必須取得 MiCAR 牌照,受監管約束。這套分類體系幾乎覆蓋了當今加密市場的所有主要業務形態,這也意味着,無論是成熟的大型交易平台,還是處於早期階段的創新項目,只要向歐盟用戶提供相關服務,都必須納入 MiCAR 的監管範圍之內。
2.2.2 過渡安排
爲保障平穩過渡,MiCAR 設立過渡條款:對 2024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已按各國法合規開展業務的 CASP,允許在過渡期內繼續運營,直到獲得或被拒絕 MiCAR 許可證,或最遲到 2026 年 7 月 1 日停止運營。成員國可設本國過渡期,各國長度不一。這一安排爲市場留出了 18 個月的緩衝期,使監管機構與行業主體都有充分時間進行制度銜接和合規調整。同時也有效解決了此前歐盟內部“多頭監管”的問題,使監管環境更具確定性和競爭公平性。
MiCAR 的出臺不僅是監管制度的更新,更深刻影響了歐盟稅收政策與合規監管格局。
3.1 發行監管:從白皮書披露到儲備金約束
3.1.1 普通加密資產發行:白皮書披露 + 輕監管模式
在 MiCAR 體系下,對於不屬於 ART 或 EMT 的普通加密資產,監管採取的是“披露爲主、審批爲輔”的較溫和路徑。首先,發行方須是具備法律主體資格的公司或法人機構,以便對其行爲有法律可追溯性、承擔責任,這樣即使出現糾紛也能追責。其次,該發行主體必須按照 MiCAR 的要求起草並發布白皮書(crypto-asset white paper),披露關鍵信息,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名稱、註冊地址、治理結構;所發行通證的技術架構、工作原理、權益機制;風險揭示(例如智能合約風險、流動性風險、政策風險等);投資者權利義務、費用結構、發行/銷毀機制;合規聲明(例如“本白皮書並非獲歐盟主管機構批準”之類措辭,避免誤導投資者信以爲受到官方背書)。此外,MiCAR 還要求發行方對重大變化實行持續更新義務。也就是說,當項目結構、資金安排、風險因素等出現可能影響投資決策的變動時,應及時修訂白皮書或披露修改說明,以保證投資者始終能獲得最新、準確的信息。
在這種機制下,項目無需經過繁復的前置審批,從而降低進入門檻,有利於創新者和小型項目參與市場;同時,通過信息披露與責任制度的機制設計,也能夠兼顧保護投資者知情權與維持市場活力。
3.1.2 穩定幣:強監管 + 儲備金剛性約束
與上述較爲寬松的發行制度不同,MiCAR 對於穩定幣——即 ART 和 EMT 的發行施加了嚴密而剛性的監管框架,以確保這些代幣在兌付、儲備、安全性上的穩健性。
(1)授權要求與白皮書審批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起,所有在歐盟公開發行 ART 或 EMT,或在交易所上市的項目,須得到所在國家的主管機構授權。在 ART 的情形下,除信用機構外的發行方需申請 MiCAR 授權,並須在授權過程中提交白皮書,主管機構審核後方可發布。對於 EMT,發行主體必須是信用機構或電子貨幣機構(EMI),依據傳統電子貨幣指令(EMD)或其它監管框架進行授權。白皮書提交之後,主管機構在規定時間內需判斷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規要求;若符合,將予以批準或備案。MiCAR 還認識到,某些 ART 或 EMT 可能因其規模和其他因素而規模較大,從而可能帶來更高的風險。因此,歐洲銀行管理局(EBA)將對 MiCAR 下發行重要 ART 和部分重要 EMT 的機構的發行職能承擔監管責任。
(2)儲備金與資產隔離
儲備金與資產隔離制度是 MiCAR 監管設計中最關鍵的一環:發行人必須建立與自身其他資產隔離的儲備資產池,優先用於保障代幣持有人的兌付請求。也就是說,即使發行人破產,這部分儲備資產不應被用於償債或清算給其他債權人。
儲備金在組成與流動性上的要求也非常嚴格:
· 儲備金需多樣化,且只能包含高流動性、低風險資產(如存款、國債、優質覆蓋債券、某些貨幣市場工具等)。
· 對於在信用機構的存款比例,EBA 在 2024 年發布的監管技術標準草案(RTS)中建議:非重大穩定幣至少 30% 的資金須存入銀行,以保證基礎兌付能力。若穩定幣被認定爲重大,則須存入 60%。同時,在代幣持有者提出贖回請求時,發行方應有能力及時清算儲備資產。
(可參考 RTS 原文:Article 36(1) of Regulation (EU) 2023/1114 requires issuers of asset-referenced tokens (ARTs), whether they are either if the ARTs are significant ARTs or not, to constitute and maintain a reserve of assets at all times to cover their liabilities against the holders of their issued ARTs matching the risks reflected within these liabilities. The reserve of assets is composed of the assets received when issuing the token holders and by the highly liquid financial instruments the issuer may invest in. In the case of tokens referenced to official currencies, a minimum part of the reserves should be held in the form of deposits in credit institutions (at least 30% of the amount referenced in each official currency if the token is not significant, and at least 60% if the token is significant). Upon redemption requests from token holders, the issuers should be able to liquidate the reserve assets.)
· 如果某 ART 或 EMT 被認定爲“重大”,監管機構可要求更高的流動性與集中度限制、風險緩釋措施等。此外,如果儲備資產的市場價值下降或發生不利變動,發行人必須及時補足差額(即進行“再平衡”或補償),以保障儲備資產總價值始終 ≥ 發行代幣總價值。
在這種框架下,對穩定幣發行人的資金、流動性與經營韌性要求極高,顯著提高了發行門檻。穩定幣的這種“剛性約束”機制旨在防範大規模贖回壓力、支付兌付危機與信心崩塌風險,從而增強穩定幣系統對持有者和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性。
3.2 MiCAR 對加密稅收體系的影響
根據 MiCAR 第 98 條,各成員國稅務主管機關被納入加密資產監管合作體系,必須與金融監管機構(如國家金融管理局和歐洲證券及市場管理局 ESMA)共享必要的信息,以識別跨境交易與潛在的逃稅行爲。這意味着稅務部門首次被正式嵌入加密資產監管鏈條之中,不再依賴事後調查或自願申報,而是可以借助 MiCAR 建立的透明度機制,實現交易的實時或週期性監控。
然而,MiCAR 並不直接規定稅收徵管規則,而是與歐盟的第八號稅務行政合作指令(Directive (EU) 2023/2226,即 DAC8)形成互補。DAC8 要求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在歐盟境內運營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s)必須向稅務機關報告歐盟居民客戶的交易數據,包括買賣、轉帳、質押、空投及收益等信息。這些數據隨後將在歐盟各成員國之間自動交換,從而構建出覆蓋整個歐盟的加密稅務信息共享網路。各成員國需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本國法律的轉化工作,以確保 DAC8 與 MiCAR 的同步實施。
兩項法規的聯動標志着歐盟正在形成“MiCAR 監管 + DAC8 稅收申報”的雙支柱合規體系:前者通過統一牌照和披露機制確保交易活動合規透明,後者通過數據共享機制實現稅收徵管閉環。這樣的制度設計不僅強化了稅務機關對跨境加密資產流動的掌握能力,也有效防止了以往常見的稅務套利、離岸隱匿帳戶等問題。
此外,前文提到的 MiCAR 對穩定幣的強制儲備和贖回制度也爲稅務徵收提供了可量化的資金追蹤依據。儲備金每日盯市、定期審計和公開披露,使監管部門能夠準確評估穩定幣的資產支撐與收益來源,爲利息收益、投資收益及兌換差額的徵稅提供客觀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