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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Tax:一文解读欧盟 MiCAR 监管框架
作者:FinTax 链接: 声明:本文为转载内容,读者可通过原文链接获得更多信息。如作者对转载形式有任何异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按照作者要求进行修改。转载仅用于信息分享,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不代表吴说观点与立场。
2.2 加密资产服务商(CASP)制度
MiCAR 首次建立了统一的加密资产服务商监管体系,对加密资产服务商(Crypto-Asset Service Providers, CASPs)提出系统性监管要求,涵盖托管、交易、兑换、咨询、发行、转让等服务领域。
对 CASP 的核心要求包括:
2.2.1 统一牌照制度(passporting)
一旦 CASP 在任一成员国获得 MiCAR 许可,可在全欧盟范围内经营;这被称为欧盟护照机制。MiCAR 的核心就在于将所有向欧盟用户提供加密资产服务的企业,统一纳入 CASP 的监管体系之下。任何希望在欧盟境内运营的 CASP,都必须在任一成员国获得授权,随后便可通过“单一牌照通”原则,服务于整个欧盟市场。
此外,MiCAR 共规定了 10 类服务活动,只要企业在欧盟境内从事这些活动之一,就必须取得 MiCAR 牌照,受监管约束。这套分类体系几乎覆盖了当今加密市场的所有主要业务形态,这也意味着,无论是成熟的大型交易平台,还是处于早期阶段的创新项目,只要向欧盟用户提供相关服务,都必须纳入 MiCAR 的监管范围之内。
2.2.2 过渡安排
为保障平稳过渡,MiCAR 设立过渡条款:对 2024 年 12 月 30 日之前已按各国法合规开展业务的 CASP,允许在过渡期内继续运营,直到获得或被拒绝 MiCAR 许可证,或最迟到 2026 年 7 月 1 日停止运营。成员国可设本国过渡期,各国长度不一。这一安排为市场留出了 18 个月的缓冲期,使监管机构与行业主体都有充分时间进行制度衔接和合规调整。同时也有效解决了此前欧盟内部“多头监管”的问题,使监管环境更具确定性和竞争公平性。
MiCAR 的出台不仅是监管制度的更新,更深刻影响了欧盟税收政策与合规监管格局。
3.1 发行监管:从白皮书披露到储备金约束
3.1.1 普通加密资产发行:白皮书披露 + 轻监管模式
在 MiCAR 体系下,对于不属于 ART 或 EMT 的普通加密资产,监管采取的是“披露为主、审批为辅”的较温和路径。首先,发行方须是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公司或法人机构,以便对其行为有法律可追溯性、承担责任,这样即使出现纠纷也能追责。其次,该发行主体必须按照 MiCAR 的要求起草并发布白皮书(crypto-asset white paper),披露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名称、注册地址、治理结构;所发行通证的技术架构、工作原理、权益机制;风险揭示(例如智能合约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投资者权利义务、费用结构、发行/销毁机制;合规声明(例如“本白皮书并非获欧盟主管机构批准”之类措辞,避免误导投资者信以为受到官方背书)。此外,MiCAR 还要求发行方对重大变化实行持续更新义务。也就是说,当项目结构、资金安排、风险因素等出现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变动时,应及时修订白皮书或披露修改说明,以保证投资者始终能获得最新、准确的信息。
在这种机制下,项目无需经过繁复的前置审批,从而降低进入门槛,有利于创新者和小型项目参与市场;同时,通过信息披露与责任制度的机制设计,也能够兼顾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与维持市场活力。
3.1.2 稳定币:强监管 + 储备金刚性约束
与上述较为宽松的发行制度不同,MiCAR 对于稳定币——即 ART 和 EMT 的发行施加了严密而刚性的监管框架,以确保这些代币在兑付、储备、安全性上的稳健性。
(1)授权要求与白皮书审批
自 2024 年 6 月 30 日起,所有在欧盟公开发行 ART 或 EMT,或在交易所上市的项目,须得到所在国家的主管机构授权。在 ART 的情形下,除信用机构外的发行方需申请 MiCAR 授权,并须在授权过程中提交白皮书,主管机构审核后方可发布。对于 EMT,发行主体必须是信用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EMI),依据传统电子货币指令(EMD)或其它监管框架进行授权。白皮书提交之后,主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需判断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若符合,将予以批准或备案。MiCAR 还认识到,某些 ART 或 EMT 可能因其规模和其他因素而规模较大,从而可能带来更高的风险。因此,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将对 MiCAR 下发行重要 ART 和部分重要 EMT 的机构的发行职能承担监管责任。
(2)储备金与资产隔离
储备金与资产隔离制度是 MiCAR 监管设计中最关键的一环:发行人必须建立与自身其他资产隔离的储备资产池,优先用于保障代币持有人的兑付请求。也就是说,即使发行人破产,这部分储备资产不应被用于偿债或清算给其他债权人。
储备金在组成与流动性上的要求也非常严格:
· 储备金需多样化,且只能包含高流动性、低风险资产(如存款、国债、优质覆盖债券、某些货币市场工具等)。
· 对于在信用机构的存款比例,EBA 在 2024 年发布的监管技术标准草案(RTS)中建议:非重大稳定币至少 30% 的资金须存入银行,以保证基础兑付能力。若稳定币被认定为重大,则须存入 60%。同时,在代币持有者提出赎回请求时,发行方应有能力及时清算储备资产。
(可参考 RTS 原文:Article 36(1) of Regulation (EU) 2023/1114 requires issuers of asset-referenced tokens (ARTs), whether they are either if the ARTs are significant ARTs or not, to constitute and maintain a reserve of assets at all times to cover their liabilities against the holders of their issued ARTs matching the risks reflected within these liabilities. The reserve of assets is composed of the assets received when issuing the token holders and by the highly liquid financial instruments the issuer may invest in. In the case of tokens referenced to official currencies, a minimum part of the reserves should be held in the form of deposits in credit institutions (at least 30% of the amount referenced in each official currency if the token is not significant, and at least 60% if the token is significant). Upon redemption requests from token holders, the issuers should be able to liquidate the reserve assets.)
· 如果某 ART 或 EMT 被认定为“重大”,监管机构可要求更高的流动性与集中度限制、风险缓释措施等。此外,如果储备资产的市场价值下降或发生不利变动,发行人必须及时补足差额(即进行“再平衡”或补偿),以保障储备资产总价值始终 ≥ 发行代币总价值。
在这种框架下,对稳定币发行人的资金、流动性与经营韧性要求极高,显著提高了发行门槛。稳定币的这种“刚性约束”机制旨在防范大规模赎回压力、支付兑付危机与信心崩塌风险,从而增强稳定币系统对持有者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3.2 MiCAR 对加密税收体系的影响
根据 MiCAR 第 98 条,各成员国税务主管机关被纳入加密资产监管合作体系,必须与金融监管机构(如国家金融管理局和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 ESMA)共享必要的信息,以识别跨境交易与潜在的逃税行为。这意味着税务部门首次被正式嵌入加密资产监管链条之中,不再依赖事后调查或自愿申报,而是可以借助 MiCAR 建立的透明度机制,实现交易的实时或周期性监控。
然而,MiCAR 并不直接规定税收征管规则,而是与欧盟的第八号税务行政合作指令(Directive (EU) 2023/2226,即 DAC8)形成互补。DAC8 要求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在欧盟境内运营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s)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欧盟居民客户的交易数据,包括买卖、转账、质押、空投及收益等信息。这些数据随后将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自动交换,从而构建出覆盖整个欧盟的加密税务信息共享网络。各成员国需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本国法律的转化工作,以确保 DAC8 与 MiCAR 的同步实施。
两项法规的联动标志着欧盟正在形成“MiCAR 监管 + DAC8 税收申报”的双支柱合规体系:前者通过统一牌照和披露机制确保交易活动合规透明,后者通过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税收征管闭环。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强化了税务机关对跨境加密资产流动的掌握能力,也有效防止了以往常见的税务套利、离岸隐匿账户等问题。
此外,前文提到的 MiCAR 对稳定币的强制储备和赎回制度也为税务征收提供了可量化的资金追踪依据。储备金每日盯市、定期审计和公开披露,使监管部门能够准确评估稳定币的资产支撑与收益来源,为利息收益、投资收益及兑换差额的征税提供客观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