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營業執照也不影響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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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文摘報

2023年3月,朱某入職某網店居家客服崗位,與網店老板娘韓某口頭約定月薪4000元,同時需接受線上打卡和管理。彼時,韓某與丈夫孟某共同經營的網店尚未辦理營業執照。同年8月,孟某註冊了“某家居店”個體工商戶。此後,朱某的工作內容、管理方式和月薪未變,但發薪人有時是韓某,有時則是孟某。

2025年3月,朱某被辭退,隨後申請勞動仲裁。新疆烏魯木齊市米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確認朱某與某家居店在2023年8月至2025年3月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孟某不服,訴至法院。

孟某認為,最初是由妻子韓某個人雇佣朱某,雙方屬於勞務關係。即便後來自己註冊了網店營業執照,朱某也只有“一半”算是已註冊網店裡的人,因為她還兼顧了其他未註冊營業執照的網店工作,故賠償金應按月薪2000元的標準計算。

朱某表示,入職時雙方約定工作內容為同時管理多家網店,且並未約定每家網店的工作分別對應多少工資。此外,自己在職期間均在同一個工作群內聽從管理。

該案經由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儘管案涉某網店的營業執照註冊時間晚於用工開始時間,但孟某和韓某作為夫妻,共同對朱某進行了長期且穩定的管理、考勤和報酬支付。這種實質上的、連續的用工管理,構成了事實勞動關係。法律關係的性質隨用工主體的明確而自然轉化,不能因經營者辦證時間的早晚而影響勞動者權益。雙方約定的4000元月薪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報酬。

最終,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孟某、韓某共同向朱某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4.4萬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7300元。

(《工人日報》2.5 吳鐸思 馬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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