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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看幾次房就要收1.5萬元?
本文轉自:新民晚報
帶看幾次房就要收1.5萬元?
有市民購房意向金遭“高額截留”,專業人士提醒簽訂意向金合約時要避免模糊表述
《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中,沒有賣方簽字,僅有吳女士的簽字
吳女士收到的意向金收條 本版圖片均為受訪者提供
支付5萬元購房意向金,最後決定不買,但這筆錢竟被中介以“帶看服務”為由強扣三成。市民吳女士近日向“新民幫侬忙”求助,講述了自己在菁瑞地產的遭遇:在《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僅有買方單方簽字,交易根本未成立的情況下,中介不僅拒絕全額退還意向金,更在事後以所謂“勞動成本”的名義,將5萬元款項“高額截留”1.5萬元。在記者調查中,法律界人士明確指出,中介的核心報酬應以促成交易為前提,僅提供帶看等基礎服務卻單方設定高額扣費,缺乏法律依據。
帶看費用從未約定
吳女士告訴記者,一個月前,自己透過菁瑞地產看房,準備在寶山顧村購買一套二手房。1月5日,吳女士向菁瑞地產相關負責人打款5萬元,這筆款項為寶山區菊太路777弄一套房屋(以下稱“A房源”)的購房意向金。當天,吳女士還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居間方為上海菁瑞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根據條款,若A房源賣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則上述意向金轉為定金,其中並沒有約定“帶看費是否從意向金中扣除”。值得一提的是,A房源的《房屋買賣合同》《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中,僅有吳女士一人簽字,賣方沒有簽字。
據吳女士所述,一開始只是視頻看房。1月7日,業務員帶著她來到菊太路777弄實地看房。“對這套付了意向金的房子,綜合價格因素,我和丈夫沒有特別滿意,打算再看看別的。”吳女士透露,當天,另一中介機構帶她看了顧村公園旁的另一套房屋(以下稱“B房源”)。“看完後,我又把B房源推給了菁瑞地產,要求帶看。一天裡,兩家中介機構分別帶我各看了一次B房源。”吳女士強調,當天菁瑞地產帶看在後,而且B房源也是由她提供信息的,根本不在菁瑞地產的計劃行程內。
退款訴求遭到拒絕
經過慎重考慮,吳女士夫婦決定購買B房源,與另一中介機構簽約。
1月20日,吳女士要求菁瑞地產全額退還意向金5萬元,理由是A房源未達成交易,並且居間協議上只有自己簽字,沒有賣方簽字,應為“無效合同”。但這一訴求,立刻遭菁瑞地產拒絕。1月21日,在吳女士投訴後,屬地城管部門介入,但在協調會上,雙方就“退多少”始終未達成一致。寶山區城管執法局工作人員回覆記者稱,這屬於“合同糾紛”,非城管部門執法事項,只能組織調解。
記者又聯繫到菁瑞地產相關負責人核實情況。對方堅持,A房源未成交但中間業務員有帶看房等服務,因此只能退還部分。他還說,吳女士最終在另一家中介處簽約B房源,涉嫌“跳單”。
對於菁瑞地產拒絕全額退款的操作,吳女士質疑,按照行業慣例,未成交前,意向買家不需要為中介的日常帶看、諮詢、匹配房源等服務支付費用。“意向金5萬元只針對A房源,有收條和合同為據,與B房源無關。如果菁瑞地產認為我存在‘跳單’行為,也應該‘另案起訴’,不能把兩件事捆綁在一起解決。”
之後,吳女士向記者反饋,全額退款訴求仍然遭拒,菁瑞地產目前只肯退還3.5萬元。“帶看幾次房就要收一萬五千元?這也太辣手了!”
交易未成不得截留
記者就此事諮詢法律界人士,上海尚社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曉認為,5萬元“意向金”非法定概念,屬交易意向預付款。民法典第586條:定金須書面明確約定,否則不適用定金罰則。吳女士支付的意向金未約定為定金,不得按定金處理。
馬曉指出,訂金屬合同履行預付款,常見於各類買賣合同。合同對意向金用途、退還無約定或約定不明,按交易習慣與公平原則,交易未達成應返還。根據民法典第961—966條,中介報酬以促成合同成立為前提。中介僅提供帶看房服務未促成交易,無權主張高額報酬;且看房服務費用未事先約定,不得事後單方主張。意向金屬“誠意金/預付款”,非定金,未促成交易,中介應全額退還,菁瑞地產無權事後單方設定扣費項目及金額。即使中介主張必要費用,也應按民法典第964條,基於帶看的實際成本(如交通、人工)合理主張,而非“高額截留”。
馬曉表示,單方簽字的居間協議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从目前掌握的信息看,B房源為多中介掛牌,菁瑞地產僅提供帶看,未提供獨家信息、實質性議價等核心服務。“客戶未利用菁瑞地產的獨家信息或關鍵服務,選擇其他中介是合法的市場選擇,不構成‘跳單’。”
馬曉提醒,簽訂意向金/訂金合約時,務必明確退還條件、轉化規則與違約責任,避免模糊表述;同時,在轉賬時備註“意向金(未成交全額退還)”或“訂金(非定金,未履約全額退還)”,留存憑證;最後,警惕中介將“意向金/訂金”變相轉為“定金”,轉化需書面明示,否則不適用定金罰則。
吳女士的權益到底能否得到保障?“新民幫侬忙”將繼續關注。
本報記者 夏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