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文作者:劉鋒,BODL Ventures 合夥人**「關於全行業矚目的、『歷史性時刻的』GENIUS 法案的幾點情況說明」** \*這玩意幹什麼的: 是爲在美國境內運營的穩定幣發行方以及其產品,或其穩定幣在美國境內流通或交易的情況,創建一個整體框架 和清晰的「聯邦監管框架」。**「支付型穩定幣」之一** - 這個法案定義了「支付型穩定幣」,並且明確將這種穩定幣排除在證券或商品分類之外(這下發行方可以放心了吧,還記得過去穩定幣發行方因「發行證券」、交易所上穩定幣被視爲提供「證券交易」而被搞的經歷吧。。。) **誰能發行?之一** 劃重點:未來合規穩定幣發行是許可制 - 只有在美國註冊成立、並且獲得許可的實體才能合法發行支付型穩定幣。 - 這些實體可以是已保險存款機構(IDI)的子公司 、OCC 批準和監管的聯邦合格非銀行支付型穩定幣發行方、根據州法律設立並經州支付型穩定幣監管機構批準的州合格發行方 **誰能發行?之二** - 要求對發行方進行類似銀行的監管,無論其本身是否爲銀行」 - 所以,如果不是被批準的存款機構之外,其他的都要「經批準」。 - 當然了,法案也給了美國數字資產服務提供商(如交易所、交易公司)3 年寬限期;這個寬限期之後,禁止提供或銷售由非許可發行方發行的穩定幣。 **底線:不能開空餉!** 劃重點:儲備資產強制要求 1:1 - 並且,對儲備資產有要求:合格的儲備資產包括美元貨幣、已保險存款、短期美國國庫券、合格的回購協議,以及可能的中央銀行儲備。其中,把回購協議納入儲備資產受到了一些質疑。 **儲備資產強制要求 1:1,之二** - 禁止對儲備進行再抵押。 - 儲備必須與運營資金隔離(你不能拿着儲備金隨意去投資、去找亂七八糟高收益機會!很多市面上的穩定幣,聽到了嗎?) **禁止附息穩定幣:** 劃重點:禁止許可發行方爲其發行的穩定幣提供收益或利息。 - 看清楚:禁止發行方提供收益!第三方平台提供可以的。 - 發行方的關聯公司來提供收益可以嗎(不明)? - 這條主要是防止穩定幣直接與銀行存款競爭收益,也符合穩定幣主要用於支付而非投資的理念。 **發行方破產怎麼辦?** - 發行方破產時,穩定幣持有者對儲備資產擁有優先索賠權。 - 強制要求及時贖回並公開披露贖回政策。 **「透明度強制要求」之一** - 每月公開披露儲備構成,並由 CEO/CFO 認證。 - 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每月要對公開的儲備披露進行審查(大家用的詞匯是「examined」,而不是更嚴格的「audited」)。 **「透明度強制要求」之二** - 發行穩定幣總額超過 500 億美元且非 SEC 報告公司的發行方,要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annual audit)。 (民主黨議員對這點有微詞:這將導致絕大多數發行方因發行量不足 500 億美元而無需接受獨立的財務審計) **反洗錢** - 發行方必須實施 AML/CIP/制裁合規計劃 - 發行方必須證明有技術能力能夠遵守美國的合法命令來凍結、銷毀、阻止代幣。 - 美國情報和執法行動不受關鍵限制的約束。財政部可因國家安全需要而豁免二級市場交易限制。 - 盡管法案要求擴展的 AML 計劃,但是反對方一直以反洗錢措施不足挑戰這個法案。 **「外國發行方怎麼處理」之一** - 法案要將外國發行的穩定幣納入監管範圍 - 外國發行方必須來自具有可比制度的司法管轄區,在貨幣監理署(OCC)註冊 **「外國發行方怎麼處理」之二** - 必須遵守美國合法命令,並要在美國金融機構持有足夠儲備以滿足美國客戶的流動性需求 - 這方面也是最具爭議的地方。反對方認爲,這些規定實質上並不嚴格,會讓美國發行方處於不利地位,並鼓勵離岸註冊。 - 其實主要是針對 Tether。不知道美國副國級幹部盧特尼克怎麼看? **「支付型穩定幣」之二** - 支付型穩定幣定義爲一種用於支付或結算的數字資產,其價值與法定貨幣價值掛鉤,並且完全由美元、短期國庫券或類似高質量流動資產以 1:1 的比例支持。(USDT 因爲有不少支持的資產是 BTC,大概率不符合這種定義;算法穩定幣?別來湊熱鬧了。) 原文連結**:**
GENIUS穩定幣法案拆解:發行資格、監管紅線與核心用途全梳理
「關於全行業矚目的、『歷史性時刻的』GENIUS 法案的幾點情況說明」
*這玩意幹什麼的:
是爲在美國境內運營的穩定幣發行方以及其產品,或其穩定幣在美國境內流通或交易的情況,創建一個整體框架 和清晰的「聯邦監管框架」。
「支付型穩定幣」之一
誰能發行?之一
劃重點:未來合規穩定幣發行是許可制
誰能發行?之二
底線:不能開空餉!
劃重點:儲備資產強制要求 1:1
儲備資產強制要求 1:1,之二
禁止附息穩定幣:
劃重點:禁止許可發行方爲其發行的穩定幣提供收益或利息。
發行方破產怎麼辦?
「透明度強制要求」之一
「透明度強制要求」之二
(民主黨議員對這點有微詞:這將導致絕大多數發行方因發行量不足 500 億美元而無需接受獨立的財務審計)
反洗錢
「外國發行方怎麼處理」之一
「外國發行方怎麼處理」之二
「支付型穩定幣」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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