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上市公司为解决低估问题,有必要改革并购相关公示制度。这源于应加强董事会对股东的忠实义务,并通过公示引导更透明决策的主张。
现行《资本市场法》及施行令仅对董事会的"确定决议"赋予公示义务,因此即使对外部提出的收购请求予以搁置,也缺乏将其公示的依据。这存在维持以大股东为中心的非公开交易惯例,从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问题。实际上在韩国,市净率低于1.0的低估企业占科斯达克上市公司总数的69%,其中40%的市净率被评估为低于0.5,处于"严重低估"状态。
经济加研究所代表李龙雨在此背景下强调了重整公示制度的必要性,并指出应将旨在变更经营权的收购提案纳入重大事项报告提交事由。他还表示,应具体化"严肃收购提案"的标准及公示内容,并强制要求公司对旨在变更经营权的公开收购表明正式意见。
纵观全球市场,在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若存在针对低估上市公司的私募基金或竞争公司的收购提案,规定董事会必须对此进行周密审议并务必予以公示。日本自2023年经济产业省发布"企业收购指南"后,已体验到并购市场的活跃,这导致了低估上市公司的减少。
我国也有必要参考这些先进案例,改革并购提案相关公示制度并提高董事会的责任性。这将成为通过保护股东价值和恢复市场信任来解决低估问题的关键。若未来公示制度得以改革,预计在韩国股市也将产生提高企业透明度和股东价值的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