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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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0002013XH)在2023年对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相关业务的公允价值计量不够谨慎,反映出你公司在财务规范管理等内控方面存在不足,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自有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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