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Iris,曼昆律師
過去數十年間,美元的全球主導地位依靠的是「布雷頓森林體系 - 石油美元 - 美債 +Swift 體系」的演化機制。然而,進入 Web3 時代,去中心化金融技術正在逐步撼動傳統清算與支付路徑,與美元錨定的穩定幣,也正悄然成爲「美元出海」的全新工具。
在這一背景下,穩定幣的意義早已超越單一加密資產的合規與否,它或許正是 Web3 時代「美元霸權」延續的數字載體。
2025 年 3 月 26 日,美國國會正式提出《STABLE 法案》(Stablecoin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for a Better Ledger Economy Act),首次系統性地確立了美元穩定幣的發行門檻、監管架構與流通邊界。截至目前,該法案已於 4 月 2 日通過衆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審議,尚待衆議院及參議院表決通過後方可正式成爲法律。這不僅是對穩定幣市場長期監管真空的回應,或許,也是·試圖打造下一代美元支付網絡「制度基建」的關鍵一步。
那麼,這項新法案到底要解決什麼問題?與 MiCA 的差異,是否反映出美國的「制度戰略」?又是否在爲 Web3 美元霸權鋪路?
這些問題,曼昆律師將在本文內一一分享。
STABLE Act 要確立什麼樣的美元穩定幣?
根據文件顯示,本次推出的穩定幣法案,試圖建立一個清晰適用於「支付型穩定幣(Payment Stablecoins)」的專屬合規框架。我們提煉其 5 大核心要點:
STABLE 法案的第一步,是明確監管的核心對象:面向公衆發行、可直接用於支付和結算的美元錨定穩定幣。換句話說,真正納入監管框架的,是那些被用作鏈上「美元替代品」的加密資產,而非所有聲稱與美元掛鉤的代幣。
爲了避免風險擴散,法案同時將一些高風險或結構不穩定的代幣模型明確排除在外。例如,算法穩定幣、部分抵押型穩定幣,或帶有投機屬性、流通機制復雜的「僞穩定幣」並不在本法案的適用範圍之內。只有實現 1:1 美元資產完全支持、具備透明儲備結構,並面向公衆日常交易流通的穩定幣,才被認爲是「支付型穩定幣」,才需要接受本法案下的監管安排。
從這個角度看,STABLE 法案真正關注的,並不是穩定幣這個「技術載體」,而是其是否在構建「美元鏈上支付網絡」。它要規範的,是「數字美元」的發行方式與運行基礎,而非所有帶有 USD 字樣的代幣。
除了監管準入門檻與發行人資質要求,STABLE 法案特別強調穩定幣對持有人的「贖回權」(redemption rights)安排,即公衆有權以 1:1 的比例,將手中的穩定幣贖回爲美元法幣,且發行人必須隨時履行該義務。這一制度安排,本質上是保障穩定幣不成爲「僞錨定資產」或「內部循環的系統代幣」。
同時,爲防範流動性危機或擠兌風險,法案還設定了明確的資產準備金與流動性管理要求。發行人須持有 1:1 比例的高質量、可隨時變現的美元資產(如國債、現金、央行存款等),並接受聯準會持續審查。這意味着穩定幣發行人不可以「拿用戶的錢去投資高風險資產」,也不能用算法或其他衍生結構實現「錨定」。
相比早期市場上一些「部分儲備」「模糊披露」的穩定幣模型,STABLE 法案將「1:1 可贖回」寫入聯邦立法,代表美國對「數字美元替代品」的底層信用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這不僅回應了公衆對穩定幣「脫錨」「爆雷」的擔憂,也意在爲美元穩定幣打造一個制度保障 + 法律信任的錨點體系,以支持其在全球清算網絡中的長期使用。
在「穩定幣必須 1:1 可贖回」的基礎上,STABLE 法案進一步對儲備資產的類型、管理方式與審計機制做出明確規定,意圖從源頭控制風險,避免「表面錨定、實質空轉」的隱患。
具體而言,法案要求所有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
必須持有等額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High-Quality Liquid Assets),包括現金、短期美債、聯邦儲備帳戶存款等,以保障用戶兌付請求;
不得將儲備資產用於放貸、投資或挪作其他用途,防止因「拿儲備錢搞收益」引發系統性風險;
定期接受獨立審計與監管報告義務,包括儲備透明度披露、風險敞口報告、資產組合說明等,確保公衆與監管機構都能了解穩定幣背後的資產基礎;
儲備資產必須隔離存放在 FDIC 保險銀行或其他合規托管機構帳戶中,避免項目方將其納入自身資金池進行混用。
這一制度安排,目的在於確保「錨定」是真實存在、可以審計、足額兌現的,而不是「嘴上錨定、鏈上浮盈」。從歷史經驗來看,穩定幣市場曾多次出現因儲備不實、挪用資金或信息披露缺失引發的信用危機。STABLE 法案正是要通過制度層面堵住這些風險口,強化美元錨定的「制度背書」。
在此基礎上,法案還賦予聯準會、財政部及指定監管機構對儲備管理的長期監督權,包括凍結違規帳戶、暫停發行權、強制兌付等幹預手段,構成了較完整的穩定幣信用閉環。
STABLE 法案在監管路徑設計上,並非採用「牌照分類管理」,而是確立了一套統一註冊制的準入機制,核心要點是:所有擬發行支付型穩定幣的機構,無論是否爲銀行,都必須在聯準會註冊,並接受聯邦層面的監管審查。
法案設定了兩類合法發行人路徑:一是受聯邦或州監管的存款機構(Insured Depository Institutions),可直接申請發行支付型穩定幣;二是非存款機構(Nondepository Trust Institutions),只要符合聯準會設定的審慎要求,也可以註冊成爲穩定幣發行人。
法案還特別強調,聯準會不僅有權批準註冊,還可以在認爲存在系統性風險時拒絕註冊或吊銷註冊。此外,聯準會也被賦予了對所有發行人的儲備金結構、清償能力、資本比例、風險管理政策等的持續審查權。
這意味着,未來所有美元支付型穩定幣的發行,都必須納入聯邦監管網絡,不再允許通過「僅在州註冊」或「技術中立」等方式繞過審查。
相比此前更寬松的多路徑討論方案(如 GENIUS 法案允許依托州監管起步),STABLE 法案顯然展現出更強的監管統一性與聯邦主導力,試圖以「全國性註冊監管制度」確立美元穩定幣的合法邊界。
STABLE 法案還確立了一套聯邦層級的穩定幣發行許可制度,並爲不同類型的發行人提供了多元化的合規路徑。這一制度安排,既延續了美國金融監管體系「聯邦 - 州雙軌」結構,又回應了市場對合規門檻靈活性的期待。
法案爲「支付型穩定幣」的發行設定了三種可選路徑:
第一,成爲聯邦認可的支付穩定幣發行機構(National Payment Stablecoin Issuer),直接受美國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如 OCC、FDIC 等)審查與發牌;
第二,作爲持牌儲蓄銀行或商業銀行發行穩定幣,可享有更高的信任背書,但需符合傳統銀行資本與風控要求;
第三,在州級許可基礎上運營,但必須接受聯邦級「註冊 + 監督」,並滿足儲備、透明度、反洗錢等統一標準。
這種制度設計背後的意圖是:鼓勵穩定幣發行人依法「上鏈登記」,納入金融監管視野,但不「一刀切」強制銀行化,從而在保護創新的同時實現風險可控。
此外,STABLE 法案還賦予聯邦儲備委員會(FED)與財政部更廣泛的協調權力,可根據系統性風險水平或政策需要,對穩定幣發行、托管、交易提出額外要求。
簡而言之,這一制度爲美國打造一個多層次、多路徑、可分級監管的穩定幣合規網絡,既提高了系統韌性,也爲穩定幣出海提供了統一的制度底座。
與 MiCA 相比,美國走出了不同的路線
在全球穩定幣監管競賽中,歐盟是起步最早、框架最完整的地區。其於 2023 年正式落地的《MiCA 法案》,通過「EMT」(電子貨幣代幣)和「ART」(資產參考代幣)兩種類型,將所有錨定資產的加密代幣納入監管視野,強調宏觀審慎與金融穩定,意圖在數字金融變革中構建「防火牆」。
但美國的《STABLE Act》顯然選擇了另一條路徑:不是全面納管所有穩定幣,也不是從金融風險出發構建包羅萬象的監管體系,而是聚焦「支付型穩定幣」這一核心場景,用制度化方式構建美元鏈上的下一代支付網絡。
這種「選擇性立法」的背後邏輯並不復雜——美元不需要在穩定幣世界中「包打天下」,它只需要鞏固好那個最關鍵的場景:跨境支付、鏈上交易、全球美元流通。
這也是爲何,STABLE 法案並不試圖建立一套類 MiCA 的全資產監管體系,而是聚焦於 1:1 美元支持、具備實際支付功能、可接受公衆廣泛持有與使用的「鏈上美元」。
從制度設計上看,兩者呈現出鮮明對比:
監管範圍不同:MiCA 試圖「一網打盡」,幾乎囊括所有穩定幣模型,包括風險極高的參考資產型產品;而美國 STABLE 法案則主動收窄適用範圍,僅關注真正用於支付、能代表「美元功能」的資產。
監管目標不同:歐盟強調的是金融秩序、系統穩定與消費者保護,而美國更側重於通過法律明確哪些資產可以作爲「鏈上美元」的合法形式,從而構建制度層面的美元支付基礎設施。
發行主體不同:MiCA 要求穩定幣必須由受監管的電子貨幣機構或受信托公司發行,幾乎將入口鎖死在金融機構體系內;而 STABLE 法案則設立了「新牌照機制」,允許合規審查後的非銀行實體依法參與穩定幣發行,從而保留了 Web3 創業與創新的可能性。
儲備機制不同:美國要求 100% 美元現金或短期國債,嚴格排除了任何槓杆或非流動資產;歐盟則允許包括銀行存款、債券等在內的多種資產形式,這也反映出監管思路上的不同嚴謹程度。
對 Web3 創業的適配度不同:MiCA 因高度依賴傳統金融牌照與審計流程,天然對加密創業公司形成較高壁壘;而美國的 STABLE 法案雖然要求嚴格,但在制度上留有創新空間,意在通過合規標準鼓勵「鏈上美元」的發展。
簡而言之,美國走出的,不是一條「全面納管」的路線,而是一條通過合規牌照篩選「美元支付合格資產」的制度路徑。這不僅體現了美國對 Web3 技術接受度的變化,更是其全球貨幣戰略的「數字延伸」。
這也是爲什麼我們會說,STABLE 法案並不是單純的金融監管工具,而是數字美元體系制度化的開端。
曼昆律師總結
讓美元成爲全球 Web3 的基準單位「,可能正是《STABLE Act》背後的真實戰略意圖。
美國政府正試圖通過穩定幣,構建一個可被程序識別、可被審計、可被集成的」新一代數字美元網絡「,以全面布局 Web3 支付底層協議。
它可能還不完美,但在當下足夠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在國際層面,IMF 於 2024 年發布的《國際收支手冊》第七版(BPM7),首次將穩定幣納入國際資產統計體系,並強調其在跨境支付與全球金融流動中的新角色。這不僅爲穩定幣的主權合規奠定了」全球制度合法性「,也爲美國構建穩定幣監管體系、強化美元錨定意義提供了制度支撐與外部認同。
可以說,全球對穩定幣的制度化接受,正在成爲數字貨幣時代主權競爭的前奏。
這也正如曼昆律師所觀察到的:Web3 的合規故事,歸根結底是制度建設的競賽,而美元穩定幣,則是這場競賽最具現實意義的戰場。
251k 帖子
242k 帖子
156k 帖子
81k 帖子
67k 帖子
66k 帖子
61k 帖子
60k 帖子
53k 帖子
51k 帖子
解讀美國穩定幣法案 STABLE Act,Web3 美元「霸權」?
撰文:Iris,曼昆律師
過去數十年間,美元的全球主導地位依靠的是「布雷頓森林體系 - 石油美元 - 美債 +Swift 體系」的演化機制。然而,進入 Web3 時代,去中心化金融技術正在逐步撼動傳統清算與支付路徑,與美元錨定的穩定幣,也正悄然成爲「美元出海」的全新工具。
在這一背景下,穩定幣的意義早已超越單一加密資產的合規與否,它或許正是 Web3 時代「美元霸權」延續的數字載體。
2025 年 3 月 26 日,美國國會正式提出《STABLE 法案》(Stablecoin Transparency and Accountability for a Better Ledger Economy Act),首次系統性地確立了美元穩定幣的發行門檻、監管架構與流通邊界。截至目前,該法案已於 4 月 2 日通過衆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審議,尚待衆議院及參議院表決通過後方可正式成爲法律。這不僅是對穩定幣市場長期監管真空的回應,或許,也是·試圖打造下一代美元支付網絡「制度基建」的關鍵一步。
那麼,這項新法案到底要解決什麼問題?與 MiCA 的差異,是否反映出美國的「制度戰略」?又是否在爲 Web3 美元霸權鋪路?
這些問題,曼昆律師將在本文內一一分享。
STABLE Act 要確立什麼樣的美元穩定幣?
根據文件顯示,本次推出的穩定幣法案,試圖建立一個清晰適用於「支付型穩定幣(Payment Stablecoins)」的專屬合規框架。我們提煉其 5 大核心要點:
STABLE 法案的第一步,是明確監管的核心對象:面向公衆發行、可直接用於支付和結算的美元錨定穩定幣。換句話說,真正納入監管框架的,是那些被用作鏈上「美元替代品」的加密資產,而非所有聲稱與美元掛鉤的代幣。
爲了避免風險擴散,法案同時將一些高風險或結構不穩定的代幣模型明確排除在外。例如,算法穩定幣、部分抵押型穩定幣,或帶有投機屬性、流通機制復雜的「僞穩定幣」並不在本法案的適用範圍之內。只有實現 1:1 美元資產完全支持、具備透明儲備結構,並面向公衆日常交易流通的穩定幣,才被認爲是「支付型穩定幣」,才需要接受本法案下的監管安排。
從這個角度看,STABLE 法案真正關注的,並不是穩定幣這個「技術載體」,而是其是否在構建「美元鏈上支付網絡」。它要規範的,是「數字美元」的發行方式與運行基礎,而非所有帶有 USD 字樣的代幣。
除了監管準入門檻與發行人資質要求,STABLE 法案特別強調穩定幣對持有人的「贖回權」(redemption rights)安排,即公衆有權以 1:1 的比例,將手中的穩定幣贖回爲美元法幣,且發行人必須隨時履行該義務。這一制度安排,本質上是保障穩定幣不成爲「僞錨定資產」或「內部循環的系統代幣」。
同時,爲防範流動性危機或擠兌風險,法案還設定了明確的資產準備金與流動性管理要求。發行人須持有 1:1 比例的高質量、可隨時變現的美元資產(如國債、現金、央行存款等),並接受聯準會持續審查。這意味着穩定幣發行人不可以「拿用戶的錢去投資高風險資產」,也不能用算法或其他衍生結構實現「錨定」。
相比早期市場上一些「部分儲備」「模糊披露」的穩定幣模型,STABLE 法案將「1:1 可贖回」寫入聯邦立法,代表美國對「數字美元替代品」的底層信用機制提出了更高要求。
這不僅回應了公衆對穩定幣「脫錨」「爆雷」的擔憂,也意在爲美元穩定幣打造一個制度保障 + 法律信任的錨點體系,以支持其在全球清算網絡中的長期使用。
在「穩定幣必須 1:1 可贖回」的基礎上,STABLE 法案進一步對儲備資產的類型、管理方式與審計機制做出明確規定,意圖從源頭控制風險,避免「表面錨定、實質空轉」的隱患。
具體而言,法案要求所有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
必須持有等額的「高質量流動性資產」(High-Quality Liquid Assets),包括現金、短期美債、聯邦儲備帳戶存款等,以保障用戶兌付請求;
不得將儲備資產用於放貸、投資或挪作其他用途,防止因「拿儲備錢搞收益」引發系統性風險;
定期接受獨立審計與監管報告義務,包括儲備透明度披露、風險敞口報告、資產組合說明等,確保公衆與監管機構都能了解穩定幣背後的資產基礎;
儲備資產必須隔離存放在 FDIC 保險銀行或其他合規托管機構帳戶中,避免項目方將其納入自身資金池進行混用。
這一制度安排,目的在於確保「錨定」是真實存在、可以審計、足額兌現的,而不是「嘴上錨定、鏈上浮盈」。從歷史經驗來看,穩定幣市場曾多次出現因儲備不實、挪用資金或信息披露缺失引發的信用危機。STABLE 法案正是要通過制度層面堵住這些風險口,強化美元錨定的「制度背書」。
在此基礎上,法案還賦予聯準會、財政部及指定監管機構對儲備管理的長期監督權,包括凍結違規帳戶、暫停發行權、強制兌付等幹預手段,構成了較完整的穩定幣信用閉環。
STABLE 法案在監管路徑設計上,並非採用「牌照分類管理」,而是確立了一套統一註冊制的準入機制,核心要點是:所有擬發行支付型穩定幣的機構,無論是否爲銀行,都必須在聯準會註冊,並接受聯邦層面的監管審查。
法案設定了兩類合法發行人路徑:一是受聯邦或州監管的存款機構(Insured Depository Institutions),可直接申請發行支付型穩定幣;二是非存款機構(Nondepository Trust Institutions),只要符合聯準會設定的審慎要求,也可以註冊成爲穩定幣發行人。
法案還特別強調,聯準會不僅有權批準註冊,還可以在認爲存在系統性風險時拒絕註冊或吊銷註冊。此外,聯準會也被賦予了對所有發行人的儲備金結構、清償能力、資本比例、風險管理政策等的持續審查權。
這意味着,未來所有美元支付型穩定幣的發行,都必須納入聯邦監管網絡,不再允許通過「僅在州註冊」或「技術中立」等方式繞過審查。
相比此前更寬松的多路徑討論方案(如 GENIUS 法案允許依托州監管起步),STABLE 法案顯然展現出更強的監管統一性與聯邦主導力,試圖以「全國性註冊監管制度」確立美元穩定幣的合法邊界。
STABLE 法案還確立了一套聯邦層級的穩定幣發行許可制度,並爲不同類型的發行人提供了多元化的合規路徑。這一制度安排,既延續了美國金融監管體系「聯邦 - 州雙軌」結構,又回應了市場對合規門檻靈活性的期待。
法案爲「支付型穩定幣」的發行設定了三種可選路徑:
第一,成爲聯邦認可的支付穩定幣發行機構(National Payment Stablecoin Issuer),直接受美國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如 OCC、FDIC 等)審查與發牌;
第二,作爲持牌儲蓄銀行或商業銀行發行穩定幣,可享有更高的信任背書,但需符合傳統銀行資本與風控要求;
第三,在州級許可基礎上運營,但必須接受聯邦級「註冊 + 監督」,並滿足儲備、透明度、反洗錢等統一標準。
這種制度設計背後的意圖是:鼓勵穩定幣發行人依法「上鏈登記」,納入金融監管視野,但不「一刀切」強制銀行化,從而在保護創新的同時實現風險可控。
此外,STABLE 法案還賦予聯邦儲備委員會(FED)與財政部更廣泛的協調權力,可根據系統性風險水平或政策需要,對穩定幣發行、托管、交易提出額外要求。
簡而言之,這一制度爲美國打造一個多層次、多路徑、可分級監管的穩定幣合規網絡,既提高了系統韌性,也爲穩定幣出海提供了統一的制度底座。
與 MiCA 相比,美國走出了不同的路線
在全球穩定幣監管競賽中,歐盟是起步最早、框架最完整的地區。其於 2023 年正式落地的《MiCA 法案》,通過「EMT」(電子貨幣代幣)和「ART」(資產參考代幣)兩種類型,將所有錨定資產的加密代幣納入監管視野,強調宏觀審慎與金融穩定,意圖在數字金融變革中構建「防火牆」。
但美國的《STABLE Act》顯然選擇了另一條路徑:不是全面納管所有穩定幣,也不是從金融風險出發構建包羅萬象的監管體系,而是聚焦「支付型穩定幣」這一核心場景,用制度化方式構建美元鏈上的下一代支付網絡。
這種「選擇性立法」的背後邏輯並不復雜——美元不需要在穩定幣世界中「包打天下」,它只需要鞏固好那個最關鍵的場景:跨境支付、鏈上交易、全球美元流通。
這也是爲何,STABLE 法案並不試圖建立一套類 MiCA 的全資產監管體系,而是聚焦於 1:1 美元支持、具備實際支付功能、可接受公衆廣泛持有與使用的「鏈上美元」。
從制度設計上看,兩者呈現出鮮明對比:
監管範圍不同:MiCA 試圖「一網打盡」,幾乎囊括所有穩定幣模型,包括風險極高的參考資產型產品;而美國 STABLE 法案則主動收窄適用範圍,僅關注真正用於支付、能代表「美元功能」的資產。
監管目標不同:歐盟強調的是金融秩序、系統穩定與消費者保護,而美國更側重於通過法律明確哪些資產可以作爲「鏈上美元」的合法形式,從而構建制度層面的美元支付基礎設施。
發行主體不同:MiCA 要求穩定幣必須由受監管的電子貨幣機構或受信托公司發行,幾乎將入口鎖死在金融機構體系內;而 STABLE 法案則設立了「新牌照機制」,允許合規審查後的非銀行實體依法參與穩定幣發行,從而保留了 Web3 創業與創新的可能性。
儲備機制不同:美國要求 100% 美元現金或短期國債,嚴格排除了任何槓杆或非流動資產;歐盟則允許包括銀行存款、債券等在內的多種資產形式,這也反映出監管思路上的不同嚴謹程度。
對 Web3 創業的適配度不同:MiCA 因高度依賴傳統金融牌照與審計流程,天然對加密創業公司形成較高壁壘;而美國的 STABLE 法案雖然要求嚴格,但在制度上留有創新空間,意在通過合規標準鼓勵「鏈上美元」的發展。
簡而言之,美國走出的,不是一條「全面納管」的路線,而是一條通過合規牌照篩選「美元支付合格資產」的制度路徑。這不僅體現了美國對 Web3 技術接受度的變化,更是其全球貨幣戰略的「數字延伸」。
這也是爲什麼我們會說,STABLE 法案並不是單純的金融監管工具,而是數字美元體系制度化的開端。
曼昆律師總結
讓美元成爲全球 Web3 的基準單位「,可能正是《STABLE Act》背後的真實戰略意圖。
美國政府正試圖通過穩定幣,構建一個可被程序識別、可被審計、可被集成的」新一代數字美元網絡「,以全面布局 Web3 支付底層協議。
它可能還不完美,但在當下足夠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在國際層面,IMF 於 2024 年發布的《國際收支手冊》第七版(BPM7),首次將穩定幣納入國際資產統計體系,並強調其在跨境支付與全球金融流動中的新角色。這不僅爲穩定幣的主權合規奠定了」全球制度合法性「,也爲美國構建穩定幣監管體系、強化美元錨定意義提供了制度支撐與外部認同。
可以說,全球對穩定幣的制度化接受,正在成爲數字貨幣時代主權競爭的前奏。
這也正如曼昆律師所觀察到的:Web3 的合規故事,歸根結底是制度建設的競賽,而美元穩定幣,則是這場競賽最具現實意義的戰場。